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2012-04-21 1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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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校根据石家庄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保准,将其资助标准定为三档。一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挡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年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7、符合上述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第五条  考核测评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学习(智育)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体育课除外)。
2、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60%以上;(占30%)
3、综合表现(民意测验)班级同学认同率70%以上;(占30%)
4、 家庭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开据的贫困证明且家庭贫困程度(状况)班级学生认同率70%以上;(占40%)
5、符合1条件者,“2+3+4”考核测评结果从高到低依次优选。
6、特殊情况的困难学生,另行研究,享受第一档助学金资助标准。
7、以上测评期限均为上一学年两个学期的平均成绩,量化结果100%。括号内的百分数为所列项的权重值。
8、一年级新生,按高考成绩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状况)综合测评,入学高考成绩平均分占60%,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状况)占40%。考评测评结果从高到低依次优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
1、 受到纪律处分者;
2、 生活铺张,抽烟、酗酒等超常消费者;
3、 瞒报家庭经济收入,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推选到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第九条  各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其结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根据省教育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达的资助指标,按比例分配到各系。各系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分配的指标,分解到各专业班级。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财务及有关部门须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