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省直工委中共河北省委统战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统战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7-03-01 22:24:00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责任分工方案》(冀发〔2015〕16号),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省直机关(含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委省直工委管理的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统战工作,结合河北省直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省直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河北省委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和全省发展大局,广泛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不断开创省直机关统一战线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 省直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紧密联系省直单位实际,宣传、落实、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着力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推进省直机关统战工作创新;联系省直单位党外人士,了解反映他们的思想状况和意见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引领工作,使之与党同心同德同行;协助各民主党派省直基层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外人士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服务。
第四条 省直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省直机关民主党派成员;
(二)省直机关无党派人士;
(三)省直机关党外知识分子;
(四)省直机关干部及其子女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五)省直机关工作的归侨、侨眷及关联的华侨;
(六)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省直机关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五条 成立省直机关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规划省直机关统一战线工作,负责对省直机关贯彻落实统一战线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直工委统战部。
第六条 统战工作任务较重的省直单位,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机关党委(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统战工作。省直各单位每年年初要专题研究部署统一战线工作,中心组每年应专题集体学习统战理论政策;要注重落实党的统战方针政策,关注党外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要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保证党外干部有职有权有责;要将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党员干部教育计划,强化统战工作意识。
第七条 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是统战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应增强统战工作意识,要做到“三个带头”: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战政策法规,带头参加统战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八条 省直各部门机关党委(统战部)要发挥牵头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的责任。有党外人士的单位要抓好各项民主协商制度的落实,定期分析本单位党外人士的情况,开展好同心教育、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等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直各单位机关建设目标考核内容。
第九条 建立民主协商制度。党外人士较多的省直单位要协助党外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定期向党外人士就职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通报情况、征求意见,支持他们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本单位建设建言献策。认真听取和研究他们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改进情况及时报送省直工委统战部。
第十条 建立联谊交友制度。有党外人士的省直单位党组(党委)班子成员和机关党委(统战部)委员及工作人员每人要深交1名党外朋友(党外人士少的以机关党委人员交友为主),经常同他们交流思想感情,听取意见建议,发挥思想政治引领作用,为党交一批立场坚定、发挥作用的挚友,为党分忧、据实直言的诤友。
第十一条 建立民主监督制度。将党外民主监督纳入监督体系。在省直司法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明确特约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二条 建立党外处级干部培养和后备制度。注意从省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归国留学人员、新社会阶层人士等领域发现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党外代表人士中,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处级后备干部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除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选配党外处级领导干部。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参与党外后备干部选拔考察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调研考察机制。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每年列出专题组织党外人士开展调研,召开建言献策座谈会,充分发挥党外人士的“智库”作用。组织党外代表人士开展考察活动,了解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注重发挥党外知识分子的优势作用。成立“河北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省直分会”,定期组织会员开展培训、座谈、联谊、建言等活动,最大限度地凝聚智慧,汇聚力量,彰显优势。建立党外专家库,实行分类组织协调,组成若干门类的“专家资政小组”、“科研创新小组”、“社会服务小组”等,强化专家优势作用,助力河北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五条 协助民主党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协助各民主党派省直基层组织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协助各民主党派在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按有关程序发展成员,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全面客观介绍其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并出具鉴定材料。加入者的申请书、通知书等资料同时向本单位机关党委和省直工委统战部备案。支持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民主党派组织的学习培训、参政议政、考察调研、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十六条 协助各民主党派省直基层组织加强能力建设。支持各民主党派省直基层组织开展多渠道、分层次、有针对性的政治教育培训,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特别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其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等。
第十七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训工作。省直单位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训应始终坚持政治培训为主,注重坚持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应牢固树立越是重要岗位干部越需要培训的理念,支持本单位重要岗位的党外干部积极参加培训。省社会主义学院要紧密结合统一战线实际,研究探索具有河北特色、符合党外代表人士特点的教育培训工作新路子。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省直党校要将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教学计划,合理安排相关班次和课程,推动统一战线理论政策教学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八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等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加强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日常管理。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解决党外人士工作生活中的问题。省直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的职务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加强省直侨务民族宗教工作。成立“河北省省直机关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和引领省直归侨、侨眷及海外侨胞为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加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力度,重视发现和培养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注意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加强省直机关统战干部队伍建设。每年对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专兼职统战干部进行教育培训,通过任职培训、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全面提高其履职尽责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委省直工委的中直驻冀单位和其他单位要参照本《意见》,切实增强统战工作意识,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