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12-04-21 21:17:31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并附医院、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查究责任。
  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报到前2个工作日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一年后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提出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报到或者事先不请假者,按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院批准,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档案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及新生入学登记表、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第三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九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院医务室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足以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学生请假3天(含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1周以内者,由系部批准;请假1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超过两周的,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前返校,于返校当日到辅导员处报到并履行销假手续,辅导员根据请假批准权限逐级报告;需要续假者,应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未销假或逾假者按旷课论。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均按旷课处理,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学制、修业年限、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我院全日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2至5年。
  第十四条  学分包括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两部分,各专业全日制学生所修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总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三次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采用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第十九条  留级规定
  (一)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合格者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留级)。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既没有相同专业又没有相近专业的,可跟原班试读。
没有相同、相近专业的留级学生在跟原班试读期间,如有不及格课程,且达到留级标准的应予退学,未达到留级标准的可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但该生留级学年不合格课程不能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仍须待原班毕业一年后才能返校随下一届学生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考试,申请补考其留级学年不合格课程,其成绩全部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补发毕业证。
  (二)学生在一学年内第一学期即达到留级条件的,则该学年第二学期可继续跟原班试读。试读期间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记载,成绩合格的带入低一年级。学生在编入低一年级(留级)期间,该学年第二学期成绩在试读期间已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试,但仍需跟班上课,如参加考试,成绩以其中高分记载。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应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录取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   跨系转专业
  •   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信息更改审批表》,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学生持学生处的报到通知单到新专业报到。
      系内办理转专业
      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信息更改审批表》,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持学生处的报道通知单到新专业报到。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并在入学一年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上报转专业、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学生申请书;
    2、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
    3、学生成绩单;
    4、转出院校同意函;
    5、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6、学生表现鉴定书;
    7、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
    8、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六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医务室签署意见),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生处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 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未能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部负责人签字,学生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西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批准。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共场所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学费问题,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的;
      (二)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未通过的;
      (三)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第三十八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所在系和教务处认定,由学生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
      第三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签署意见,提交院学生处考察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高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包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有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三)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提出申诉,按《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跪乳学院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初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中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