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
2018-06-14 16:24:00
为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病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我校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和石政发【2016】59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随着城乡居民医保合并、我市大学生医保缴费标准、参保系统软件的调整,现每年只为新生办理,往届学生未在学校参保的,在原籍自行办理居民医疗保险。所有新入学大、中专学生按自愿原则参加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缴纳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学校医疗补贴待遇。
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多渠道提高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参保费用
新生入学时到财务处按照学制年限(3年或5年)一次性缴纳医保费用,费用标准执行参保当年石家庄市医保中心通知的标准。
三、参保方式
学院学生处负责在新生入学通知书中,明确体现医保缴费标准、缴费时间、医疗保险宣传单等内容,以及入学后采集《学生信息导入居民医保系统模板信息表》(见附表1)中的学生信息的工作。
学院财务部门负责于10月10日前将新生医保缴费名单及缴费情况(学院、运校两个分开)提供给后勤管理处医务室。
学院医务室负责对参保信息进行筛查、核对后将参保学生的信息上传至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系统内。对不能参保的异常信息状态及时反馈各系,11月下旬完成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参保工作,12月底前医务室同财务部门将已交医保费退还给未参保成功学生本人。
学院(学校)各系负责学生异常信息的纠正和反馈,对不能参保的学生各系要特别叮嘱学生本人在原户籍地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防脱保漏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保信息采集、反馈及退费等各项工作。
四、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交费年度的9月1日至毕业年度的8月31日。
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但可按医保中心规定,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
五、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项目及水平
遵照石政发【2016】59号文件《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执行(意外伤害备案电话:83865095)。
六、学校医疗补助
对病情较重、住院费用支出较大、家庭特别困难的参保学生,由个人填写《参保学生医疗补助申请表》(见附表2),各系审核,后勤管理处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给予适当医疗补助。
参保学生在学院医务室就诊治疗,每年度有一定的门诊输液补贴;若在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但未达到起付线标准的,备齐相关材料,回校按50%进行报销,但每人每年最高限额500元。
七、附则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学院(校)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提高学生对医疗保障重要意义的认识。
2、本办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制定,如遇上级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按上级文件执行。
3、学院(校)对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经费进行统筹管理,学院(校)可根据统筹经费年度使用及结余情况,适时对当年度学生门诊报销支付比例及最高限额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执行。
4、学生医保咨询电话0311-67163876。
5、学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关注医保动态、了解详细政策及社会会保障卡的办理等内容。
附表1:学生信息导入居民医保系统模板信息表
附表2:《参保学生医疗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