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2012-04-21 21:03: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同时具备如下考核测评条件:
  1、勤奋学习,连续两学期学习(智育)成绩居班内前2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占28%);
  2、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30%以上;(占28%)
  3、综合表现(民意测验)认同率达70%以上;(占14%)
  4、教学实践环节、技能竞赛成绩突出;
  5、家庭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开据的贫困证明且家庭贫困程度(状况)班级学生认同率70%以上;(占30%)
  6、以上考核测评结果从高到低依次优选;
  7、以上测评期限均为上一学年两个学期的平均成绩,量化结果100%。
  括号内的百分数为所列项的权重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受到纪律处分者;
  2、生活铺张,抽烟、酗酒等超常消费者;
  3、瞒报家庭经济收入,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我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省教育厅主管部门下发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财务及有关部门须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起实行,由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