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2012-04-21 21: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平,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学生对学院或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和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由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监察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  学生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学生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请的日期。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学生申诉申请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如与学生申诉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调查。在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时作好笔录,并建立申诉档案。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调解协议书与学生申诉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做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如需变更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结论书,由负责人签字,并及时送达申诉人签收。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诉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结束后,听政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八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